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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03-08 点击次数:5562


第一条

为了加强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,保障人身、产品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,保卫公司财产安全及公司员工人身生命安全,根据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》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,结合公司仓库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
第二条

公司仓库必须认真贯彻“预防为主、消防结合”方针,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

第三条

公司仓库储存着大里产品,是防火重点区域,必须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。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首位,与各项工作同计划、同布置、同检查、同落实、同总结。


第四条

仓库部门领导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。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,及时反映到公司,切实加以整改。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,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,造成火灾事故,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。


第五条

仓库部门领导为仓库防火负责人,建立安全小组,仓库负责人为安全小组负责人,并确定一名保管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,并保持相对稳定。



佛山仓库消防安全



一、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

1.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文件,组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。

2.组织定期检查防火安全实施执行情况。 

3.划分防火责任区,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,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,落实防范措施。 

4.有义务有责任对员工进行宣传防火知识、灭火知识、火场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识,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,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;对新职工要做好上岗前的防火安全培训。


二、保管员职责

1.负责仓库防火安全工作,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、规定。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,应及时排除,解决有困难的,应向领导汇报,提出改进意见。 

2.学习防火知识、文件,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。

3.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;发现火灾隐患,应采取防范措施,并向领导汇报。

4.每日检查库房安全措施,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,做好火、电源管理,清除废纸等易燃物,做好交接班。 

5.发现火警时,要及时扑救,并立即报警。



佛山仓库消防



第六条

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。仓库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。职工、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,必须收留火种,禁止带入库区。


第七条

库区若确需动用明火,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落实安全措施,指定专人监护现场,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,不得留有火种。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。


第八条

产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,特别对外来物品,更要严格检查,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,进行观察。


第九条

仓库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、维修。不准乱拉临时电线,不准超负荷作业,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。第+条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,堆码产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。工作完毕,切断电源。


第十一条

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、日光灯、60瓦以上的灯泡、电熨斗、电炉、电烙铁、电钟交流收音机、电视机等电器设备。


第十二条

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,开关箱应设在库外,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。


第十三条

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、分区、分类、分垛储存。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,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米,垛与墙之间不小于0.5米,垛与梁、柱间距不小于0.5米,储存物品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距离不小于0.3米,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。


第十四条

氧气、液化气、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,不准露天存放,应存放在温度较低、通风良好的库房,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、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。



佛山仓库消防报警主机



第十五条

不准在库区内停放、修理机动车辆。铲车进入库房,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,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油、柴油。


第十六条

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店,对散落的包装纸、杂物等应及时清除,要善处理。


第十七条

各种消防器材应定点、定人、定期检查、维修,严禁挪用。消防设备周围,严禁堆放其它物品。


第十八条

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,部门每月、仓库负责人每周、保管员每日检查一次。检查的重点是火源、电源、消防设施、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

第十九条 

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,必须做出详细登记,建立档案,逐条研究,限期整改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,要及时上报,同时采取安全措施,保证安全。


第二十条

仓库一旦发生火灾,应立即组织人员奋力抢救,同时迅速报警,指定专人保护现场。


第二十一条

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部门,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,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,写出书面报告。对有意隐.漏火灾事故不报者,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

佛山仓库安全



第二十二条

发生火灾事故,必须按照“四不放过,(即: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,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,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,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)的原则,严肃处理。


第二十三条

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,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,应给予表彰和奖励。第二+四条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,应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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